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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162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除權判決(股票)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110 年 08 月 25 日
  • 法官
    趙德韻

  • 當事人
    李時強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162號聲 請 人 李時強(即李春藩之繼承人)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40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0年8月4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25 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25  日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: 110年度除字第1162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 數 1 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-0 1 1,000 2 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0000-0 1 41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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