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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0年度除字第1209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9 日

法官蕭涵勻

聲請人
永耀鋼鋁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謝家福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10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0年6月1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9  日
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
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9   日

書記官 林立原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0年度除字第1209號      編號 發   票   人 付 款 人 發  票  日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編號 1 民芳設計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(李文婷) 彰化商業銀行雙園分行 110年1月15日 928,075元 NN0000000 2 民芳設計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(李文婷) 彰化商業銀行雙園分行 110年1月31日 929,000元 NN0000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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