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0年度除字第1209號
- 聲請人
- 永耀鋼鋁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謝家福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10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0年6月1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110年度除字第1209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編號 1 民芳設計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(李文婷) 彰化商業銀行雙園分行 110年1月15日 928,075元 NN0000000 2 民芳設計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(李文婷) 彰化商業銀行雙園分行 110年1月31日 929,000元 NN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