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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0年度除字第1260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9 日

法官薛嘉珩

聲請人
林俊傑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98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,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,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,為星期日、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,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,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。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為民國110年8月21日,適逢休息日而順延於同年月2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9   日
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
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9   日

書記官 范國豪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0年度除字第1260號     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-0000000-0 1 1000 002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-0000000-0 1 760.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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