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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260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除權判決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110 年 09 月 09 日
  • 法官
    薛嘉珩

  • 原告
    林俊傑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260號 聲 請 人 林俊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98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,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,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,為星期日、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,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,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。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之末日為民國110年8月21日,適逢休息日而順延於同年月2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9  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9   日書記官 范國豪 附表: 110年度除字第126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-0000000-0 1 1000 002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-0000000-0 1 760.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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