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269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7 日
- 當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、黃調貴、洪齡如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269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代 理 人 洪齡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87號公示催告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1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顏莉妹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1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(法定代理人黃調貴)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仁愛分行 110年3月24日 22,500元 0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