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0年度除字第1309號
- 聲請人
- 立儱塑膠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林峻毅
- 訴訟代理人
- 林建德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28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0年8月3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110年度除字第1309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(民國)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001 鉅門工業有限公司 (許聖昌) 永豐商業銀行長安分行 110年4月5日 257,019元 AO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