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328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5 日
- 當事人簡李蓉芬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328號 聲 請 人 簡李蓉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220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0年11月15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: 110年度除字第132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001 今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余建華)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長安東路分行 110年6月28日 2,000,000元 CG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