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338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30 日
- 當事人台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、洪均鴻、曾煜哲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338號 聲 請 人 台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均鴻 代 理 人 曾煜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二、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74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於民國110年8月1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楊環宇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(民國)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1 吉堃企業有限公司蔡新從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儲蓄部 103年10月30日 158,600元 SA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