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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
110年度除字第1338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6 日

法官吳佳樺

聲請人
台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洪均鴻
代理人
曾煜哲

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,應裁定更正如下:

主文
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,應更正如本裁定之附表。

理由
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
二、查,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6   日
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
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6   日

書記官 楊環宇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       110年度除字第1338號 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(民國)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1 東豐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吉林分行 110年3月3日 24,360元 FR0000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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