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338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6 日
- 當事人台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、洪均鴻、曾煜哲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除字第1338號 聲 請 人 台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均鴻 代 理 人 曾煜哲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,應更正如本裁定之附表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,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楊環宇 附表: 110年度除字第133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(民國)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1 東豐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吉林分行 110年3月3日 24,360元 FR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