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除字第1338號
- 聲請人
- 台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洪均鴻
- 代理人
- 曾煜哲
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,應更正如本裁定之附表。
理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,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110年度除字第133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(民國)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1 東豐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吉林分行 110年3月3日 24,360元 FR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