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341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6 日
- 當事人山隆船務報關股份有限公司、鄭人豪、簡均翰
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除字第1341號 聲 請 人 山隆船務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人豪 代 理 人 簡均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,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范國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