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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
110年度除字第1341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6 日

法官薛嘉珩

聲請人
山隆船務報關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鄭人豪
代理人
簡均翰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,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
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
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

書記官 范國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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