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379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股票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4 日
- 當事人陳卿惠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379號 聲 請 人 陳卿惠(即陳金龍之繼承人)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88號公示催告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1日屆滿,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附表: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76ND0000000 1 1000 2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76ND0000000 1 1000 3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 1 600 4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 1 245 5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 1 165 6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 1 104 7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 1 179 8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 1 376 9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331 10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1 268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鍾尚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