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除字第1396號
- 聲請人
- 王劉秀滿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本件聲請人陳稱: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,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147 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,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。
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,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147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為自該公示催告裁定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,有上開裁定附卷可憑。而本院網站係於民國110年9月15日登載上開公示催告,亦有本院網站公告在卷可佐,是系爭股票之申報權利期間迄至110年12月15日始告屆滿,在此之前,因未滿申報權利期間,是否有第三人申報權利尚未可知,惟聲請人於110年9月24日即為本件聲請,此有民事聲請狀之收狀戳可證,是系爭支票之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,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所定「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」之要件,聲請人復未繳納聲請費用,其聲請自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又聲請人應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,始得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,附此敘明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安泰ING鴻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00 1 1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