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399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3 日
- 法官賴錦華
- 法定代理人吳政輝
- 原告寶駿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人、余馥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399號 聲 請 人 寶駿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輝 代 理 人 余馥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33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0年8月16日屆滿(因110年8月14日為星期六,為休息日,故以此日代之)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高菁菁 附表: 110年度除字第139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備考 1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臺灣銀行武昌分行 109年9月22日 186,300元 AM00000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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