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0年度除字第1399號
- 聲請人
- 寶駿國際企業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吳政輝
- 代理人
- 余馥安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33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0年8月16日屆滿(因110年8月14日為星期六,為休息日,故以此日代之)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110年度除字第139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備考 1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臺灣銀行武昌分行 109年9月22日 186,300元 AM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