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419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8 日
- 當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、許國興、呂光祐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419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代 理 人 呂光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13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0年9月2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林家鋐 附表: 110年度除字第141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001 豐煜起重工程有限公司/鄭淑貞 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吉林分社 110年2月25日 29,300元 SF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