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420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股票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2 日
- 當事人林宗豪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420號 聲 請 人 林宗豪 訴訟代理人 朱小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906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,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,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,為星期日、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,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,民法第122 條定有明文。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因末日為假日順延,於民國110年9月2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連晨宇 附表: 110年度除字第142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普萊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X-00000000-0 1 4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