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506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8 日
- 當事人長春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、廖龍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506號 聲 請 人 長春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龍星 訴訟代理人 鄭旭峰 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076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蔡汶芯 附表: 110年度除字第150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001 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(焦佑鈞)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營業部 110年5月17日 3,848,831元 000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