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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0年度除字第1517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

法官郭子彰

聲請人
律言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王仲軒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392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24  日
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子彰
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24  日

          書記官 李真萍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110年度除字第1517號     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(民國)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1 沅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(李如易)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  110年8月2日 60,000元 AN0000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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