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517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4 日
- 當事人律言顧問有限公司、王仲軒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517號 聲 請 人 律言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仲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392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子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李真萍 附表:110年度除字第151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(民國)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1 沅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(李如易)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 110年8月2日 60,000元 AN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