lawpalyer logo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517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除權判決(票據)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110 年 12 月 24 日
  • 法官
    郭子彰

  • 當事人
    律言顧問有限公司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517號 聲 請 人 律言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仲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392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24 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子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24  日書記官 李真萍 附表:110年度除字第151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(民國)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1 沅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(李如易)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 110年8月2日 60,000元 AN0000000

判決實戰
579 人 正在學習
蕭奕弘律師
判決實戰
蕭奕弘律師 · 13.9 小時
NT$4,540
NT$13,800
省 $9,260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
AI 延伸分析
AI 幫你讀法規

一鍵將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…」送入 AI 平台,深度解析法條邏輯、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