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0年度除字第1527號
- 聲請人
- 潘怡臻
- 代理人
- 秦玉坤律師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
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,因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一0年度司催字第九一八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。
理由
一、上開股票,經本院以一一0年度司催字第九一八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一一0年十月十五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110年度除字第1527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 數 工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0-NX-0000000 1 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