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527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股票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9 日
- 當事人潘怡臻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527號 聲 請 人 潘怡臻 代 理 人 秦玉坤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,因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一0年度司催字第九一八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股票,經本院以一一0年度司催字第九一八號公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一一0年十月十五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顏子薇 附表: 110年度除字第1527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 數 工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0-NX-0000000 1 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