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529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股票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9 日
- 當事人林冠貝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529號 聲 請 人 林冠貝 代 理 人 秦玉坤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股票,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920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李佳儒 附表: 110年度除字第152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工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0-NX-0000000 1 44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