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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0年度除字第1540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30 日

法官王沛元

聲請人
瑞世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阮文欽
代理人
鄭筱穎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085號公示催告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
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30  日
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
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30  日

書記官 顏莉妹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 支票內容
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1 瑞世船務代理 股份有限公司 阮文欽 華南商業銀行 長安分行 110年7月9日 144,000元 QD0000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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