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0年度除字第1540號
- 聲請人
- 瑞世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阮文欽
- 代理人
- 鄭筱穎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085號公示催告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 支票內容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1 瑞世船務代理 股份有限公司 阮文欽 華南商業銀行 長安分行 110年7月9日 144,000元 QD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