lawpalyer logo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540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除權判決(票據)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110 年 11 月 30 日
  • 法官
    王沛元
  • 法定代理人
    阮文欽

  • 原告
    瑞世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鄭筱穎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540號 聲 請 人 瑞世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文欽 代 理 人 鄭筱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085號公 示催告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屆滿 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30 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30  日書記官 顏莉妹 附表 支票內容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1 瑞世船務代理 股份有限公司 阮文欽 華南商業銀行 長安分行 110年7月9日 144,000元 QD0000000

判決實戰
579 人 正在學習
蕭奕弘律師
判決實戰
蕭奕弘律師 · 13.9 小時
NT$4,540
NT$13,800
省 $9,260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
AI 延伸分析
AI 幫你讀法規

一鍵將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…」送入 AI 平台,深度解析法條邏輯、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