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540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30 日
- 當事人瑞世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、阮文欽、鄭筱穎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540號 聲 請 人 瑞世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文欽 代 理 人 鄭筱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085號公 示催告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屆滿 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顏莉妹 附表 支票內容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1 瑞世船務代理 股份有限公司 阮文欽 華南商業銀行 長安分行 110年7月9日 144,000元 QD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