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0年度除字第1553號
- 聲請人
- 泉鋼企業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張友讓
- 代理人
- 周莉宸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136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0 年11月5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110年度除字第155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票據號碼 1 泉鋼企業有限公司(張友讓)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東台北分行 110年6月22日 18,270,000元 EB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