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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0年度除字第1553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30 日

法官黃鈺純

聲請人
泉鋼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張友讓
代理人
周莉宸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136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0 年11月5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30  日
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
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30  日

書記官 施盈如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0年度除字第1553號     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票據號碼 1 泉鋼企業有限公司(張友讓)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東台北分行 110年6月22日 18,270,000元 EB0000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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