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554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股票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5 日
- 當事人林柔均(原名:林佳樺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554號 聲 請 人 林柔均(原名林佳樺)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44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0年11月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: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2-ND-0000000-0 1 1000 002 新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5-NX-0000000-0 1 120 003 新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6-NX-0000000-0 1 448 004 新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7-NX-0000000-0 1 31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