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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0年度除字第1559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7 日

法官姚水文

聲請人
郭詩通
代理人
謝淑惠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91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如附表所示之期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   月  17  日
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
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   月  17  日

          書記官 吳華瑋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(新臺幣) 支票編號 申報權利期間 1 宏智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松山分行 110年4月1日 69,832元 SSB0000000 4個月 2 宏智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松山分行 110年5月1日 70,312元 SSB0000000 5個月 3 宏智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松山分行 110年6月1日 70,312元 SSB0000000 6個月 4 宏智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松山分行 110年7月1日 70,312元 SSB0000000 7個月 5 宏智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松山分行 110年8月1日 70,312元 SSB0000000 8個月 6 宏智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松山分行 110年9月1日 70,312元 SSB0000000 9個月 7 宏智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松山分行 110年10月1日 70,312元 SSB0000000 9個月 8 宏智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松山分行 110年11月1日 70,312元 SSB0000000 9個月 9 宏智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松山分行 110年12月1日 70,312元 SSB0000000 9個月 10 宏智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松山分行 111年1月1日 70,312元 SSB0000000 9個月 11 宏智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松山分行 111年2月1日 70,312元 SSB0000000 9個月 12 宏智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松山分行 111年3月1日 70,312元 SSB0000000 9個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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