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0年度除字第1580號
- 聲請人
- 蔡美柔
- 訴訟代理人
- 連翊嵐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104號公示催告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10月2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110年度除字第158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1 健康新體驗股份有限公司 105-NE-0000000 1 10000 02 健康新體驗股份有限公司 105-NE-0000000 1 10000 03 健康新體驗股份有限公司 105-NE-0000000 1 10000 04 健康新體驗股份有限公司 105-NE-0000000 1 1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