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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0年度除字第1580號

除權判決(股票)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30 日

法官張詠惠

聲請人
蔡美柔
訴訟代理人
連翊嵐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104號公示催告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10月2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
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30  日
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
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30  日

書記官 陳香伶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:110年度除字第1580號    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 股數  01 健康新體驗股份有限公司 105-NE-0000000   1 10000  02 健康新體驗股份有限公司 105-NE-0000000   1 10000  03 健康新體驗股份有限公司 105-NE-0000000   1 10000  04 健康新體驗股份有限公司 105-NE-0000000   1 10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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