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580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股票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30 日
- 當事人蔡美柔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580號 聲 請 人 蔡美柔 訴訟代理人 連翊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104號公示催告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10月2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陳香伶 附表:110年度除字第158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1 健康新體驗股份有限公司 105-NE-0000000 1 10000 02 健康新體驗股份有限公司 105-NE-0000000 1 10000 03 健康新體驗股份有限公司 105-NE-0000000 1 10000 04 健康新體驗股份有限公司 105-NE-0000000 1 1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