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581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股票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30 日
- 當事人鍾葉青、連翊嵐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581號 聲 請 人 鍾葉青 代 理 人 連翊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06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0年11月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林鈞婷 附表: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健康新體驗股份有限公司 105-NE-0000000 1 10000 002 健康新體驗股份有限公司 105-NE-0000000 1 1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