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584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3 日
- 當事人何志宏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584號 聲 請 人 何志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查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913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徐嘉霙 附表: 110年度除字第158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1 億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木柵分行 109年12月20日 80,000元 WA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