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585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30 日
- 當事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、彭騰德、張鈞惠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585號 聲 請 人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 代 理 人 張鈞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020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0年11月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陳弘毅 附表: 109年度除字第158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編號 1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總部分行 110年6月29日 74,500元 FR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