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587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6 日
- 當事人葉招美即友誠水電行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587號 聲 請 人 葉招美即友誠水電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031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: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001 張茵 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大安分社 110年7月5日 8,850元 DT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