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0年度除字第1610號
- 聲請人
- 林燦煌即竑耀起重工程行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61號公示催告在案。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110年除字第161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1 安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光復分行 109年9月30日 3,150元 MA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