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人 LawPlayer logo
2 分鐘讀完 全文 594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0年度除字第1610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30 日

法官許筑婷

聲請人
林燦煌即竑耀起重工程行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61號公示催告在案。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
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30  日
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
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30  日

書記官 林政彬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0年除字第1610號     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1 安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光復分行 109年9月30日 3,150元 MA0000000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
AI 延伸分析
AI 幫你讀判決

帶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…」去 AI 深度解析——快速問一鍵直送,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

⚡ 快速問(一鍵直送)
📋 帶完整內容(複製後貼上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