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622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股票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30 日
- 當事人許育彰、李惠珠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除字第1622號 聲 請 人 許育彰 代 理 人 李惠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252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屆滿,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、第87條第1項, 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林怡彣 附表: 110年度除字第162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益芳股份有限公司 87-NF-000001~87-NF-000004 4 400000 2 益芳股份有限公司 87-NE-000001~87-NE-000004 4 40000 3 益芳股份有限公司 87-ND-000001~87-ND-000008 8 8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