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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0年度除字第1628號

除權判決(股票)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6 日

法官陳雯珊

聲請人
許育誠
訴訟代理人
李惠珠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251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0年11月19屆日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16  日
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雯珊
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16  日

書記官 周儀婷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0年度除字第1628號    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益芳股份有限公司 87-NF-000005~87-NF-000017 13 0000000 002 益芳股份有限公司 87-NE-000005~87-NE-000009 5 50000 003 益芳股份有限公司 87-ND-000009~87-ND-000010 2 2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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