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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628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除權判決(股票)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110 年 12 月 16 日
  • 法官
    陳雯珊

  • 原告
    許育誠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628號 聲 請 人 許育誠 訴訟代理人 李惠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251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0年11月19屆日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16 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16  日書記官 周儀婷 附表: 110年度除字第162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益芳股份有限公司 87-NF-000005~87-NF-000017 13 0000000 002 益芳股份有限公司 87-NE-000005~87-NE-000009 5 50000 003 益芳股份有限公司 87-ND-000009~87-ND-000010 2 20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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