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0年度除字第1631號
- 聲請人
- 洪肇俊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257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110年度除字第163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帝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D-00000000-0 1 1000 002 帝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D-00000000-0 1 1000 003 帝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D-00000000-0 1 1000 004 帝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D-00000000-0 1 1000 005 帝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-00000000-0 1 400 006 帝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-00000000-0 1 99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