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639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股票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7 日
- 當事人陳嘉興、陳穎涵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639號 聲 請 人 陳嘉興 代 理 人 陳穎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84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0年11月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蕭欣怡 附表: 110年度除字第163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D 000000-0 1 1000 002 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D 000000-0 1 1000 003 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D 000000-0 1 1000 004 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D 000000-0 1 1000 005 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D 000000-0 1 1000 006 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D 000000-0 1 1000 007 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D 000000-0 1 1000 008 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 000000-0 1 6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