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645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9 日
- 當事人丞瑋國際有限公司、吳榮祿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645號 聲 請 人 丞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榮祿 訴訟代理人 江致毅 主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89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: 110年度除字第164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001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陳建良 臺灣銀行武昌分行 109年12月15日 100,000元 AM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