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0年度除字第1648號
- 聲請人
- 臺灣派頓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李先茹
- 代理人
- 林煒閔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09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0年11月1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110年度除字第164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編號 1 佳醫景美藥局廖仁睦 永豐商業銀行景美分行 110年7月31日 13,200元 AO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