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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0年度除字第1648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0 日

法官溫祖明

聲請人
臺灣派頓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李先茹
代理人
林煒閔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09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0年11月1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10  日
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
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10  日

書記官 李佳儒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0年度除字第1648號     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編號 1 佳醫景美藥局廖仁睦 永豐商業銀行景美分行 110年7月31日 13,200元 AO0000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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