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652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6 日
- 當事人和忠海空聯運有限公司、胡學安、張惠琴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652號 聲 請 人 和忠海空聯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安 代 理 人 張惠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226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陳嬿舒 附表: 110年度除字第165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001 海克力斯有限公司(劉世仁) 彰化商業銀行吉林分行 110年7月27日 69,699元 PN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