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653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股票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7 日
- 當事人孟昭良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653號 聲 請 人 孟昭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234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林怡秀 附表: 110年度除字第165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0000 0 1 1000 002 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0000 0 1 1000 003 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 0 1 200 004 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 0 1 330 005 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 0 1 181 006 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 0 1 135 007 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 0 1 142 008 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 0 1 224 009 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0 1 160 010 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 0 1 16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