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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0年度除字第1671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

法官吳佳樺

聲請人
林帆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林金泉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二、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272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24  日
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
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24  日

書記官 程美儒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金額 (新臺幣) 發票日 支票號碼 1 林帆企業有限公司(林金泉)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200,000元 110年5月5日 LB0000000 2 林帆企業有限公司(林金泉)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294,546元 110年7月5日 LB0000000 3 林帆企業有限公司(林金泉)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544,530元 110年8月5日 LB0000000 4 林帆企業有限公司(林金泉)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601,388元 110年7月5日 LB0000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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