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0年度除字第1674號
- 聲請人
- 意思創意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吳英銘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87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0年10月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民事第九庭法 官 梁夢迪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110年度除字第167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(民國)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1 第一商業銀行延吉分行 第一商業銀行延吉分行 110年1月29日 63萬1,164元 EH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