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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705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除權判決(股票)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110 年 12 月 20 日
  • 法官
    陳彥君

  • 原告
    謝寶珠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705號 聲 請 人 謝寶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329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屆滿,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、第87條第1項, 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20 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 陳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20  日書記官  吳昭誼 附表: 110年度除字第170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新興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77-ND-6681-6 1 1,000 2 新興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82-ND-000000-0 1 1,000 3 新興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82-ND-000000-0 1 1,000 4 新興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82-ND-000000-0 1 1,000 5 新興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82-ND-000000-0 1 1,000 6 新興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82-ND-000000-0 1 1,000 7 新興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84-NX-48226-6 1 750 8 新興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85-NX-55612-9 1 40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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