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705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股票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0 日
- 當事人謝寶珠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705號 聲 請 人 謝寶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329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屆滿,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、第87條第1項, 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吳昭誼 附表: 110年度除字第170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新興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77-ND-6681-6 1 1,000 2 新興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82-ND-000000-0 1 1,000 3 新興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82-ND-000000-0 1 1,000 4 新興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82-ND-000000-0 1 1,000 5 新興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82-ND-000000-0 1 1,000 6 新興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82-ND-000000-0 1 1,000 7 新興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84-NX-48226-6 1 750 8 新興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85-NX-55612-9 1 40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