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0年度除字第1718號
- 聲請人
- 訶亞資訊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張凱媛
- 代理人
- 張雅琴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308號公示催告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屆滿 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1 東駒股份有限公司 邱蒼民 彰化商業銀行古亭分行 109年10月25日 5996元 NN0000000 2 同上 同上 109年11月25日 7967元 NN0000000 3 同上 同上 109年12月25日 7246元 NN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