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734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30 日
- 法官薛嘉珩
- 當事人騰邦投資有限公司、林建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734號 聲 請 人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代 理 人 林建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248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,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,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,為星期日、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,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,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。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之末日為民國110年11月27日,因為假日而順延於同 年月2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范國豪 附表: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(新臺幣) 利息 付款地 001 亞太航空股份有限公司、徐志群、翟東海、林蔚山 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人 87年8月22日 未記載 60,000,000元 自到期日起按年息20%計付 臺北市○○○路0段000號3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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