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0年度除字第1734號
- 聲請人
-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葉振富
- 代理人
- 林建宇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248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,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,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,為星期日、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,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,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。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為民國110年11月27日,因為假日而順延於同年月2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(新臺幣) 利息 付款地 001 亞太航空股份有限公司、徐志群、翟東海、林蔚山 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人 87年8月22日 未記載 60,000,000元 自到期日起按年息20%計付 臺北市○○○路0段000號3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