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751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4 日
- 當事人德恩食品機械股份有限公司、鄭雪峰、黃若慈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751號 聲 請 人 德恩食品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雪峰 代 理 人 黃若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984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李佳儒 附表: 110年度除字第175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001 德恩食品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安分行 110年6月30日 472,500元 QS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