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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0年度除字第1751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

法官溫祖明

聲請人
德恩食品機械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鄭雪峰
代理人
黃若慈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984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24  日
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
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24  日

書記官 李佳儒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0年度除字第1751號     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001 德恩食品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安分行 110年6月30日 472,500元 QS0000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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