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76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0 日
- 當事人明揚工程行、林孟宏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明揚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林孟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支票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322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0年1月5日屆滿,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石勝尹 附表: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編號 1 峻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大直分行 109年4月15日 122,278元 KA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