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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0年度除字第1778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30 日

法官吳佳薇

聲請人
騰邦投資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葉振富
代理人
林建宇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240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0年12月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30  日
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
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2  月  30  日

書記官 陳弘毅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0年度除字第1778號       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(新臺幣) 利息 付款地 001 永大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、陳思忠、王曉萍、吳建富、吳鴻武、永大發通運有限公司 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或其指定人 90年2月27日 未記載 1,434,240元 自到期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付 臺北市○○○路0段000號3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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