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0年度除字第1778號
- 聲請人
-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葉振富
- 代理人
- 林建宇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240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0年12月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110年度除字第1778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(新臺幣) 利息 付款地 001 永大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、陳思忠、王曉萍、吳建富、吳鴻武、永大發通運有限公司 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或其指定人 90年2月27日 未記載 1,434,240元 自到期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付 臺北市○○○路0段000號3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