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32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6 日
- 當事人宏利電子行、李瓊珠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宏利電子行 法定代理人 李瓊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25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0年2月1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張惠晴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金額 (新臺幣) 發票日 (民國) 支票號碼 1 鼎美股份有限公司 李進興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9萬6,600元 109年10月1日 CA0000000 2 鼎美股份有限公司 李進興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9萬6,600元 109年11月1日 CA0000000 3 鼎美股份有限公司 李進興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9萬6,600元 109年12月1日 CA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