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0年度除字第232號
- 聲請人
- 宏利電子行
- 法定代理人
- 李瓊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25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0年2月1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金額 (新臺幣) 發票日 (民國) 支票號碼 1 鼎美股份有限公司 李進興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9萬6,600元 109年10月1日 CA0000000 2 鼎美股份有限公司 李進興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9萬6,600元 109年11月1日 CA0000000 3 鼎美股份有限公司 李進興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9萬6,600元 109年12月1日 CA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