lawpalyer logo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90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除權判決(票據)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110 年 03 月 25 日
  • 法官
    洪文慧
  • 法定代理人
    陳慧姝

  • 原告
    高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丁素珍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高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姝 代 理 人 丁素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棨司創意有限公司所簽發,發票日為民國一0九年六月三十日,付款人為臺灣銀行館前分行,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,票據號碼AG 9105130號之支票壹紙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棨司創意有限公司所簽發、發票日為民國一0九年六月三十日、付款人為臺灣銀行館前分行、面額新臺幣十萬元、票據號碼AG9105130號之支票一紙,因遺失, 前經聲請本院以一0九年度司催字第一五二0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 本院公告網頁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一0九年度司催字第一五二0號公示催 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因末日為休息日、以次日代之,已於一一0年二月八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25 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3   月  25  日書記官 顏子薇

判決實戰
579 人 正在學習
蕭奕弘律師
判決實戰
蕭奕弘律師 · 13.9 小時
NT$4,540
NT$13,800
省 $9,260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
AI 延伸分析
AI 幫你讀法規

一鍵將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…」送入 AI 平台,深度解析法條邏輯、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