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26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6 日
- 當事人陳永峯即康廚肉品有限公司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陳永峯即康廚肉品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013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9年12月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書 記 官 吳昭誼 附表: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編號 1 小林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吉林分行 民國109年2月29日 新臺幣143,325元 MN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