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31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股票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7 日
- 當事人林素新、林素慎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林素新 代 理 人 林素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592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0年2月5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鞠云彬 附表: 110年度除字第33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舊名稱:信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) 79-ND-0000000-0 1 1000 2 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舊名稱:信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) 80-NX-0000000-0 1 180 3 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舊名稱:信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) 81-NX-0000000-0 1 177 4 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舊名稱:信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) 82-NX-0000000-0 1 25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