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47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股票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1 日
- 當事人元裾有限公司、李俊欣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元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欣 代 理 人 彭祐宸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583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0年2月2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徐語姍 附表: 110年度除字第34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神去村股份有限公司 102-NF-0000000至102-NF-0000000 普通股 5 0000000 2 神去村股份有限公司 102-NF-0000000至102-NF-0000000 普通股 12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