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71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股票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1 日
- 法官范雅涵
- 法定代理人徐學義、趙文瑜
- 原告徐趙琪、楊佳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徐趙琪 法定代理人 徐學義 趙文瑜 代 理 人 楊佳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737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0年2月2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范雅涵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: 發行公司:功文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種類 股票號碼 股票張數 股票股數 普通股 77-NB-000008~10 3 30 普通股 86-NC000001~4 4 400 普通股 88-NC-0000000~104 2 200 普通股 93-NC-0000000~30 11 1,100 普通股 93-NC-0000000~42 3 300 普通股 93-NC-0000000~483 2 200 合計 25 2,230 發行公司:親職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種類 股票號碼 股票張數 股票股數 普通股 100-ND-0000000~11 6 6,000 普通股 100-NX-0000000 1 183 合計 7 6,183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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